信息标题 : | 标识标牌制作采购项目(第三次) 质疑回复 | ||
信息类型 : | 招标信息 | ||
招标分类 : | 标识标牌 | ||
区 域 : | 西南-四川-成都 | ||
发布日期 : | 2021-03-03 | ||
招标内容 : |
***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标识标牌制作采购项目(第三次) 质疑***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标识标牌制作采购项目(第三次)质疑回复质疑供应商: *** 地址***,于***年***月******邮寄书面质疑。我公司于***年***月***日签收该邮寄资料。质疑事项:***、本项目预算***万,我公司报价***万,标的的***折,***报价会影响产品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任何证据。根据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四条“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”。***、 根据招标文件第九章评审办法的磋商程序***.***供应商澄清、说明的***.***.***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、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。磋***的工作人***。***、 评审过程中,磋商小组或者评审专家***提交成本构成说明,采购代理***,明显滥用职权,并严重程序违法。质疑事项答复:我公司于***年***月***日依法予以受***。我公司四川***(代理***,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***,根据核查情况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答复如下。***回复: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评审标准。不存在以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,故该项质疑不成立。***-***合并回复:采购代理***。不存在磋商小组没有书面要求质疑单位的工作人***。不存在代理***。质疑事项不成立。 综上所述,质疑事项***、***、***均不成立,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***号***,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。质疑人***,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。感谢你单位积极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。 采购人:***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 采购代理机构:四川*** ***年***月***日附件: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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